案由不一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由于工伤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案是由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可以得出三类解决方式:
第一类协商方式:
1、直接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2、间接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二类仲裁方式:1、直接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不愿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间接仲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亦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类诉讼方式:直接诉讼,《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之外的,即:既不协商,也不申请仲裁的,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人格权”所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2、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分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调解仲裁法》将其总体归结为劳动争议范围,但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寻求直接诉讼程序解决,应该认为其解决途径具有申请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调解裁判的双重性。对于权利人(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讲具备可选择性。即:当事人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寻求调解仲裁,若解决未妥,再诉讼到法院,此时法院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不经过调解仲裁,直接以“人格权”规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时法院立案案由则应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案件,人民法院则不可以因未仲裁前置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与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的同一纠纷,其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相同。二者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直接诉讼的与间接诉讼的,对于当事人来讲,直接赔偿所得的利益是一样的。
李义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商民终字第1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曹艳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凡,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商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艳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凡,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金冬,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航(又名李萧杭),男,l998年5月11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瑞,男,1961年7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红梅,女,1961年9月14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法亮,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凤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义凡、李中航、赵法亮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义凡于2008年1月9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李凤杰不服判决,于2008年10月3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程功才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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