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5:54 107 人看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4]1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一般向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新科技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新科技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开发区和保税区注册,坐落在塘沽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分别向开发区或者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坐落在其他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坐落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开发区所属武清逸仙园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园区和汉沽化工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系统用人单位,其所属支行一级的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可向支行一级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他因管辖发生争议问题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外埠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发生职工工伤的,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三、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或者举证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写明原因。对已经受理需要核实的,应当规范调查行为,查清伤害事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并运用。对调查核实的伤害事实,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才能做出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一)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对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作为认定工伤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工作原因不包括餐饮、娱乐等非工作因素。

(三)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严格工伤认定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认定监督检查和错案追究制度,并进行考核。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发现有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其自行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建议调离岗位。

六、实行工伤认定统计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伤认定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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