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33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为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障外来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户籍不在汕头市(含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下同)的外来劳务工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户籍不在汕头市的外来劳务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来劳务工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外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留在汕头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寄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增员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办理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三、外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原籍或流动于汕头市以外地区的,由劳务工本人持《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二个月内。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外来劳务工重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续存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帐户。
(二)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就业时,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候到达退休年龄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养老保险待遇关系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付待遇。
(三)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连利息)一次性发还本人,缴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同时退还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金额(连利息),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服务,接受劳务工申报退费手续后,及时将应退费额退还劳务工本人。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
关于劳动仲裁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5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
-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保险转出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2这类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国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怎么查不到具体省市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7你说的应该是: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吧,现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已经开始合并了,叫做!名字找错了会不会影响查询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知道长沙市是否已经合并。最后,政府部门的网络信息建设参差不齐,如果还是无法查询的话按照正常情况来说
-
劳动保障社保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