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24:35 199 人看过

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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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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