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0:07 186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速漳州市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下简称市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成立漳州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五统一”工作,具体负责土地招标、拍卖,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法人实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市区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制定规划区内用地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由政府统一征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市区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除依法行政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市区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方式。对出让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根据需要对市区国有土地存量进行收购、储备和开发,推向市场。

第十二条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市区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规定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5%收取闲置费;两年未动工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由受让方补足地价。

第十五条市区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报备土地评估结果。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变现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税费外,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生产生活和偿还债务,其余部分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行政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和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凡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市区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在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工作中,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综合管理措施,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管好土地资产。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九条市区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款外)按市70%、区30%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蓝田、金峰、龙文工业开发区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立项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暂行规定》的通知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即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防护网设置美观规范、整齐有序,确保市区住宅楼宇安全与市容美观、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防护网的设置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位于市区(芗城区、龙文区)主干道的住宅楼宇的临街一律实施封闭式阳台;窗口的防护网必须设在内墙面,与内墙面平齐;阳台、窗户外不得设置其他生活设施。第三条凡位于市区次干道的住宅楼宇的临街阳台、窗口可按市建委统一规范要求设置垂直式安全防护网。第四条非主、次干道住宅楼宇的阳台、窗口以及主次干道临街住宅楼宇背面(不含
    2023-06-10
    173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我市属带状雷电严重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90天,无雷暴约70天,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电子设备和高档家电不断增多,由雷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增加。为加强全市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不在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且未安装防雷装置的下列对象,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1、高层建筑;2、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建筑物;3、通讯、广电、计算机网络、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场所(或建筑物);4、人群密集场所易遭雷击的建筑物;5、易遭雷击的民居和其它公共设施。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
    2023-06-10
    408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区新华南北路、胜利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新华南北路、胜利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此办法由新华南北路整治指挥部和胜利路改造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新华南北路、胜利路和龙机厂至港桥公路段是漳州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市容,为生活和生产创造一个清洁、舒适、社会秩序井然的良好环境,希芗城区政府、有关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城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密切配合整治指挥部和改造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新华南北路、胜利路、龙机厂至港桥公路段沿段各单位的主管部分,对所属单位执行“门前三包”的情况,负有领导责任,必须积极协助整治指挥部和改造开发办公室落空“门前三包”责任制。特此通知。一九八七年四月四日漳州市区新华南北路、胜利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管理,美化漳州市容,切实做到以法治理,把新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部分管理职能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的通知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精神理在建设”的方针,狠抓综合治理,使城市的“脏、乱、差”现象有了较大的改观,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但是,由于城市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某些工作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等原因,城市管理的现状距离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市五套班子专门召开会议,对如何切实加强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步伐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现就调整市区部分管理职能、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组建市区管理机构问题。为强化城市管理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决定成立“漳州市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由芗城区区长陈庆元担任管委会主任、法人代表;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科级建制,人员编制3名,在芗城区总编制中调剂。二、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力量问题。为了使芗城区政府对市区环卫、绿化、市政、市容市貌统一有效的
    2023-04-22
    479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湖、颜厝两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通知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闽政[1994]综261号文批准实施。该总体规划的市区桥南部份包括龙海市的颜厝镇、九湖镇的大部份,此地块是漳州市区的南大门的重点地段之一。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和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漳州市规划区的颜厝、九湖地段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须按法定程序向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点,在取得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各项建设项目,均应在取得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不向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点,未取得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
    2023-04-22
    184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
    2023-06-13
    71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委托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政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本市
    2023-04-22
    364人看过
  • 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2001]综223号发布日期:2001-12-13执行日期:2001-12-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绿色食品的发展,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属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科技开发、市场建设的项目、计划、经贸、农业、科技、建立等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今后凡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山海协作等项目,要朝着无公害、无污染和绿色食品的方向倾斜。第三条多渠道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市、县(市、区)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农资金、征收的副食品价调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中划出50-100万元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该基金由项目申请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级绿办汇总,
    2023-06-07
    474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原则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二、对象和范围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三、安置标准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四、实施政策(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
    2023-04-22
    13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
    2023-06-10
    91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1994年以来,随着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我市的市容面貌、投资环境和居住条件有了显著改观,城市用地规模不断向外拓展,城市中心区范围也相应扩大,市中心区土地区位质量和土地资产价值进一步提高,建成区的中部及边沿地区的交通和其它市政设施亦得到显著改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按照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快福州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现对1994年确定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福州市区土地级别(见附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榕政综〔1994〕230号文件中有关土地级别的规定停止执行。市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城市土地区位质量的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福州市区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并公布执行。附件:福州市区土地级别(1997年修订)一级地:是指华林西路(西至西湖宾馆)——华林中路——华林东路——晋安河西岸——六一中路——规划群
    2023-06-10
    39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漳州市土地征地怎么办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01
      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福建漳州市政府规定产假是多久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02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7条规定如何定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