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徐*清、龚岷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
一审案号:(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
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徐*清、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智公司)于2001年4、5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清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岷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智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统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智公司委托首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年4月间,时为沈阳市**金龙电脑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光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清后,即提议被告人徐*清携带**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清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者公司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清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智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说服被告人龚岷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华一起前往沈阳为李*光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同年5月10日晚下班后,被告人徐*清指使龚岷在**智公司拷贝了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颜某某电脑上的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岷将拷贝好的硬盘交给徐*清。次日,被告人徐*清、龚岷及马*华三人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光正在筹备的沈阳市**柯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由徐*清将内含**智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光。之后,被告人龚岷及马*华开始在**公司工作。同年8月,**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智公司、**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智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首山雄两者源代码同源;**智公司和**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首山雄和**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智公司的技术秘密,**公司生产“赛特”5200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另经深圳市**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彩神数码喷绘机”生产专有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人民币630万元,“FLORA-3204彩色数码喷绘机”技术许可使用费的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单机利润为人民币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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