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辩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40:25 147 人看过

1、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现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客观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案卷显示,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数额及2013年4月19日还款1万元的事实,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主动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意见》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被告人诈骗数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数额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起点,但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将透支额度平均分配到5家银行,每家银行的透支额度只会超过1万点,对社会的危害较小。其次,虽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从其消费目的来看,均为生活消费。与其他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张昭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

考虑到以上两点,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性,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办理信用卡时,提前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被告人的动机很简单,即为了生活的便利,他没有故意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但后来一系列事故(如他受伤需要医治、父母生病等)导致了不合时宜的判决据辩护人介绍,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他的根本目的不是通过诈骗发财,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罪犯有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5被告人在被绳之以法前表现一直很好,是初犯和无前科的偶犯。

在被告被绳之以法之前,他没有不良习惯和不良记录,也没有犯罪记录。这个罪行只是因为他没有完全意识到事情的后果。这是首次犯罪和意外犯罪。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明显不同于累犯。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昭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应予肯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对整个犯罪过程作了详细供述。他认罪态度好,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见,他有诚恳的悔过之心,这对社会的危害远小于被告人拒不认罪、反抗的危害。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仍积极向法律表达立场,积极想方设法进行赔偿,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真诚悔罪的态度。7发卡行的管理漏洞是本案的重要诱因,发卡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发卡银行为了追求片面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上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也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这说明发卡银行深受自身利益的影响,不关心自身的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银行在审核和发放信用卡时,至少应审核并落实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但在本案中,发卡行仅凭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单信息批准发卡,发卡行本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而最重要的是完善信用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这位辩护人曾在一家银行担任法律顾问多年。他知道,银行在收信用卡时,经常搬出国家刑法来吓唬。在领取信用卡时,他说如果不归还,他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你,迫使持卡人提交。辩护人认为,如果他严格按照制度办卡,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情况。综上所述,被告方认为,无论从主观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此前提下,法律应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应当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法认定是什么?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法》有关规定,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交换金钱、物品等,或者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其中,“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照、复制和高科技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购买”是指以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金钱或物质利益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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