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2:24 161 人看过

从保险单的明细来看,一个被保险人是工程公司;另一个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或被保险人管理的临时工、劳务工以及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人员均在保险范围内,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为匿名保险,保险责任一栏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造成的意外伤亡”,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2009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09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倒地,挖掘机被埋。司机王先生还没来得及跳开就被埋了。工程公司及时组织救援,但司机王某不幸死亡。由于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万元。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根据2002年《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除前款规定的由申请人支持、支持或者支持的以外。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办理综合保险,工程公司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利益在王的情况下,秘书不应负责支付王死亡的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在2008年3月1日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版)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综合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工程公司不满意王某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版)第十二条“寿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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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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