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保住房子的方法是,在拍卖还债前要求申请执行人为对方暂时租一段时间房子供其居住,拍卖后在拍卖款中扣除赔偿款、房租、执行费用后,退还给被执行人用于另购住房生活。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通过起诉能保住房子不被拆吗
李先生最近被房屋征收的事儿烦的有些上火,他建的三层小楼评估下来只有1200/平,可镇上房价都3000多一平了,他觉得不合理。从6月谈到9月,征收方对于补偿标准没有松口,还说10月底前必须签字,尽快搬迁,否则就要执行强制拆除了。李先生舍不得自己的小楼,进城也买不到这么宽敞的房子,他咨询即明拆迁律师:“我起诉征收方,能不能保住我的房子不被拆除他们现在给的补偿太不合理了。”
相信100个想要维权的当事人里,至少有80个人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补偿不合理,那就别拆了。”但是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当事人通过起诉能不能保住房子,免于被拆除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才能取得合理的补偿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请大家跟着即明拆迁律师接着往下看。
现实:征收方为了赶进度,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拆房
我们理解当事人面临补偿不满意时的患得患失的心情,想要在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再同意拆房。这样咱们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拆迁实践当中,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能阻止征收方拆房。这是因为征收方也是有着自己的小算盘的。
从征收方的角度来看,很多时候,拆迁项目的工作进度是定死了的,而且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项目的压力会驱动他们想尽办法推动拆迁工作。因此在拆迁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征收流程还没走完,征收方就来拆房的违法情形。而当事人往往也拦不住,这就是现实。
但是法律是赋予了咱们救济途径的。所以,咱们诉讼的目的应当放到确认征收流程违法、争取合理补偿上面,这才是咱们的正确处理方式。
记住: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上面咱们讲了征收方违反征收流程而导致房屋很难在诉讼时不被拆除的原因。接下来咱们讲讲法律层面的一个原因,即: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法律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如果非得在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必须属于这几类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当事人有些泄气。但是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随意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当事人已经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措施,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如果是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遭遇违法拆房,依法维权,合理补偿少不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房屋征收一直秉持着“阳光拆迁”、“合理补偿”的原则。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相关文件也要求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这就意味着,如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提供1:1的安置房或者提供足够的货币补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附近乡镇或县城购买到和原有房屋大致相当的面积。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被征收,评估只给了1200/平,而镇上房价达到了3000多一平,是无法确保他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便是房屋确实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了拆除,那么咱们也是可以通过收集拆房现场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征收文件,来确认征收方的拆除事实,并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你可以违法拆房,但我也可以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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