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采取工作地点调整、减薪、派工、安排升学等手段,恶意强迫劳动者自愿辞职。工人被迫离开后能得到补偿吗?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虽然有自决权,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在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时,必须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否则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经常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职务的,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转移或者变更劳动者职务”,该协议应无效,因为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减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否则将是违法的,同时,劳动者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律师赵金涛认为,岗位和工资都属于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以工作岗位调整、减薪、派工、安排进修等方式恶意迫使劳动者自愿辞职的,当然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建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离开时,劳动者应当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和原工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必须保留用人单位强制辞职的相关证据,如录音、电子邮件、公司盖章文件等,以便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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