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可视为索赔已经成立。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1)承包商觉察索赔事件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承包商觉察索赔事件42天内发出详细的索赔报告;
(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42天内作出反应。
3)合同依据计价方式不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单价合同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对于一般的单价合同,如发包人在原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工程量变更部分的限度,则谈判时应要求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一个增减量幅度,当超过净幅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4)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5)索赔成立的条件: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提交索赔利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
项目合同工程变更的原因
149人看过
-
浅谈工程变更与索赔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477人看过
-
机电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范围
296人看过
-
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索赔处理条件有什么?
472人看过
-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通常情况
378人看过
-
工程索赔与变更的联系是什么
315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可以索赔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9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如果是擅自变更,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索赔。如果是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变更工程项目的,则不可以索赔。
-
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索赔处理条件有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8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这些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281、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战争;(百年不遇) 2、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变更或解除(上上策); 3、单方面违约(下下策); 4、遇项目变更设计等内容(中策); 5、业主隐瞒项目的相关问题,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业主、作业方未能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关职责; 如: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未按合同内容完成进度等等; 7、合同实施期间发生事故;(没有人愿意看到···) 8、其他原因、、如:项目违规招投标等
-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施工索赔的原因是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15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
-
项目法人变更流程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9根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行政机关)是可以主动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即:法人变更事项,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原审批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