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病历复印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9 06:09:56 308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病历复印流程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二、发生医疗事故受害方如何取证

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证据,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的材料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n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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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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