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案件移送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银行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加大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保障辖内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案件移送按照移送内容分为案件移送、案件线索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涉嫌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的过程。
案件线索移送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所发现违反相关法律并涉嫌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掌握的线索、材料和有关情况的过程。
第三条金融案件移送工作应当遵循一事一送的原则,实施单独立案和移送。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金融案件移送工作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移送情况的跟踪和关注。承办金融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案件移送台账,并及时更新内容。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山西银监局以及辖内各银监分局。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包括山西银监局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处室。
第二章移送范围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有以下情形,及时启动案件移送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涉嫌犯罪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九、八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涉嫌犯罪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情况的。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及时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及时移送的、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有以下情形,及时启动案件线索移送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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