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的检查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50:36 335 人看过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产品质量监督的检查程序:

(一)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建议,办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落实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检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检查企业名单,报办理部门审定。

4、办理部门对受检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抽样与检验?

1、质检机构接到办理部门检查通知后,即到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三证(监督检查文件、抽样通知书、本人工作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否则,拒绝监督检查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阳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三日内无损送达指定的质检机构地点(注:期限可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2、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质检机构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

(三)监督抽查结果?

1、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和检验汇总材料审核后,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复检检验费,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3、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填写《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移送单》移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或受检企业所在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四)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办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检查结果并行文通报。

3、办量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15天内,向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县属生产企业需经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办理部门安排复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办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报告(县属生产企业需经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复查委托书》。

5、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复查委托书》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抽样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办理部门。

6、办理部门对复查检验报告审核后,对复查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书》;对复查不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不合格通知书》。

7、经责令整改后,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企业,办理部门责令其停产,限期整顿(一般为三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对超过期限不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申请报告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并由所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文章
  • 产品质量监督的概述和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其概述和检查制度的相关介绍如下:概述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例如供应提供一种国内较先进的纳米材料,这种材料只有少数国家或高校检测中心能够检测,显然,检测费相当昂贵。这时,就要考虑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对此种材料用量较少,如果每批都要求其提供检测告,对供应商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减轻供应商检测费用的压力,又使企业确信产品质量,这时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定期或每供应一定数量的产品时提供一次权威检测报告、或对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认可。另外,关于监督抽样(抽样时间、地点)、检测机构选择、检测费用承担的问题双可在契约中加以明确规定。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
    2023-06-06
    41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什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
    2023-02-10
    310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有几种检查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有: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具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是如果进行检查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监督检查的方式:1、监督抽查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抽查的原则,工作程序,承检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级区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
    2023-06-06
    194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是什么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
    2023-04-06
    459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谁统一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谁统一管理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
    2023-04-28
    245人看过
  • 产品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
    2023-06-05
    87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持续监测、评估和控制的系统性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规范和客户期望,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满足市场需求。 质量监督包括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全面检查,通过采取各种质量控制手段,例... 更多>

    #产品质量监督
    相关咨询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检查?如何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5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3
      《》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性
    • 国家是如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2
      《》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
    • 产品质量监督有几种检查方式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2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有: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 监督检查的方式: 1、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 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许可程序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6
      (一)受理 1、审查申请材料: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技术评审组,并将申请材料交评审组长。 3、不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 (二)技术评审 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