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进行公证后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证据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可知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而且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法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从理论方面分析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从内容上看,抵押合同也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亦同。
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认定强制执行效力的做法不同,例如,2006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相关案件作出裁定对此作出明确裁决,抵押合同不属于可签发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范围。再如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开发公司的部分房产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清偿了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案执行完毕。
二、抵押权合同能否公证强制执行
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证据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可知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而且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法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从理论方面分析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从内容上看,抵押合同也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亦同。
三、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三)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四)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五)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n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n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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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可以强制执行公证,具体的规定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30质押合同不可以强制执行公证,质押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以财产进行质押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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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