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曾就职单位出具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受理;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县局内保大队(中队)受理。
(二)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的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审查: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主管民警。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收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2)根据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的情况,责任人在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2、审核: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支队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部门。
3、审定:责任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内保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二)审查时限时限: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并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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