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保障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制作处罚决定书;4、送达。
四、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五、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六、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七、告知申辩、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八、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劳动保障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
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形成卷宗归档。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执法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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