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建委昨天发布消息,《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昨天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全面有序交存和使用的开始。
缴费比例为建安成本的5%或8%
《办法》规定,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均要按《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分两种情况: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各县(市)区房改政策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房屋,没有电梯的按房屋建筑安装造价的5%计算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8%计算交存。
“目前的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安成本大约为1200元,有电梯的约为1500元,照此测算,100平方米的无电梯房屋和有电梯房屋,需要交纳的首期维修资金分别为6000元和12000元。”市建委相关人士同时指出,这个造价一年一定,但逐年变化不会太大,“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经费交纳可分多种方式
《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其中,对于新建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购房人在收房时将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给建设单位;在《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先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三分之二相关业主同意建立的,其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交存至属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这一规定体现了业主的民主自治,更是为了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住房公积金可交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如果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干年后,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到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按《办法》规定,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政府提供50%的维修经费补贴
《办法》规定,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论坛新闻)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提供50%的补贴。其他县(市)区的补贴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比例分摊
《办法》对维修资金使用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其中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当有三分之二相关业主同意,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直接向其收取应当分摊的费用。
维修资金鼓励业主自主管理
《办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即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则应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受业主和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可购国债增值
《办法》同时对存于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有所考虑,规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支付的前提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等形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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