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具有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指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全部支付,债务人也有权主动向任何债权人履行义务。内部效力指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索赔。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全部支付,债务人也有权主动向任何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全部支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将被消除。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索赔。
什 么 是 连 带 债 务 的 外 部 效 力 ?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在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的全部清偿,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外部效力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法律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的全部清偿,这种债权请求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 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债务的债务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的全部清偿。
3.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的全部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的全部清偿,包括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人的信用。
4. 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的全部清偿。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在法律上具有直接、强制和统一的特点。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的全部清偿,而债务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在法律上具有直接、强制和统一的特点。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的全部清偿,而债务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外部效力使得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的全部清偿,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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