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是否是侵占罪对象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和“他人遗失或隐藏的物品”。鉴于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准确地说,它应被归于刑法定义中的“财物”大类之中,因此,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亦可以适用于股权这一特殊的财产形式。若有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实际控制他人的股权,且其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将股权返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股权是否适用侵占罪
在此,我们探讨了关于公司股东之间或代理人是否可能利用其职务之便,对公司股东股权进行非合法的占据行为。倘若能证明该类行为人为追求非正当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那么此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霸占公司管理层中股东股权的行为,便可按照职务侵占罪加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后,我们得以清晰地了解到,侵占罪该项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了他人委托保管的各类财物以及遗失或者被隐匿的各种物品。而股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被纳入到了刑法所定义的“财物”这一大类之中。如果有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实际掌控了他人的股权,并且涉及的案件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同时又拒绝将其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话,那么他就很有可能会触犯侵占罪这一严重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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