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睿抢夺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20 324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2823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林睿,男,20岁(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糖厂街;2000年9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2002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睿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抗字(2006)1号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苗海龙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林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6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睿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口东侧的华威通信器材商店内,谎称买手机,当店主李春华将2部手机(科健牌手机1部、CECT牌手机1部)交给林睿后,被告人林睿以到店外试手机为名,趁事主不注意时,将2部手机盗走。

被告人林睿还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利用上述手段,在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恒讯通讯手机店、黄村镇兴丰手机店、黄村镇新艺手机店及黄村镇星城商厦北侧一手机店,盗得诺基亚等品牌手机8部,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林睿共盗得手机10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1525元),其中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起获后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认证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2)大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林睿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抢夺罪的罪名不妥,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林睿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二十五元,责令退赔。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原判认定被告人林睿犯盗窃罪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以抢夺罪对被告人林睿定罪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林睿在法庭审理中对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在犯罪过程中,为骗取他人信任而采用了放置皮包、文件袋等欺骗手段,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及原审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审被告人林睿庭审中所提原判定性有误,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辩解,经查:林睿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虽使用了在柜台上留置皮包、文件袋、假车钥匙等“欺诈”方法,但上述行为与犯罪危害结果间不存在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亦不能作为其犯罪得逞的主要犯罪手段,故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林睿的该项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林睿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林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抗诉机关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原审判决定性有误,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林睿为不被财物所有人发觉,以试用手机功能为名,趁人不备,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属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不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抗诉机关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2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抢夺罪要上诉,要罚多少
    上诉期限收到判决15天,二审审审理期为3个月。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向原审判法院或上级法院宣布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的活动。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
    2023-08-16
    113人看过
  • 抢夺案和抢劫案的区别
    刑事责任能力
    1.抢劫罪和抢夺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要求使用暴力。抢劫罪不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3.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4.抢劫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抢夺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一、抢夺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
    2023-06-22
    155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上诉人岳宗利抢夺一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宗利,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宗利犯抢夺罪一案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宗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9年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岳宗利窜至濮阳市胜利东路工商银行东面胡同内时,发现两名妇女在前面步行,遂趁其中的肖ⅩⅩ不备,将肖手上的女式挎包抢走,内有现金8428元。被告人岳宗利携赃逃跑途中被及时赶来的群众抓获。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宗利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吉林省抢夺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吉林省抢夺立案标准是怎样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抢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
    2023-04-25
    187人看过
  • 抢占林地是否构成抢夺罪
    抢夺他人林地之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抢夺犯罪。抢夺罪乃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对方毫无防备之际,公开强行夺取价值较高的公私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然而,若有人试图通过强占林地来达到其不当利益,此种情况可能会涉及到非法侵占或破坏农用土地罪行以及其他相关罪名。非法侵占农用土地罪,即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改变原定土地使用性质,且占用面积较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出于报复心理或其他私人目的,故意毁损机器设备、耕畜或采取其他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
    2024-05-17
    176人看过
  • 抢夺罪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一、抢夺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
    2023-04-02
    295人看过
  • 尉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尉冰,男,现年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文化程度高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尉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冰窜至本市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站处,乘被害人蒋小萍不备,抢走其佩戴着的一条带坠黄金项链(重17.54克,价值2473元)。被告人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叶呀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呀,化名叶振华,男,现年21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信宜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l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呀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叶呀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西广场,乘被害人雷冬梅不备,将其佩戴的1条带吊坠的铂金项链(18K铂金项链重5.95克,价值788元)抢走。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
    2023-06-11
    84人看过
  • 厉斌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斌,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孝昌县卫店镇国庆村五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厉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厉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厉斌伙同两名同案人于2004年7月21日早上9时许,到本市宝岗大道昌岗中路小学附近的车站,乘被害人许燕萍不备之机,抢去其戴在脖子上的18K黄金项链1条(重7.71克,带镶金
    2023-06-11
    110人看过
  • 夏鑫抢夺案
    犯罪构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石刑初字第004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鑫,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迁安市,高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高三学生,住河北省迁安市首钢矿山龙山家属区4楼4单元101号(现暂住学校学生宿舍)。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鑫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夏鑫伙同王鑫(已判刑)、赵迪(另案处理)在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公园南门门口处,趁被害人郝玉洁不备,抢夺郝玉洁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50余元、三星牌T1
    2023-06-11
    194人看过
  • 蔡聪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聪,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北斗村1社。因本案于2005年4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聪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越法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4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聪在本市站前路隧道口附近,乘被害人林丽珍不备,抢走其佩戴的一条带坠白金项链(连坠共重8.73克,价值人民币120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和保安
    2023-04-22
    136人看过
  • 隋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站,又名木沙,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隋站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人民医院旁的公共汽车站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抢夺罪要上诉,要罚多少
    上诉期限收到判决15天,二审审审理期为3个月。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向原审判法院或上级法院宣布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的活动。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
    2023-08-16
    113人看过
  • 抢夺案和抢劫案的区别
    刑事责任能力
    1.抢劫罪和抢夺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要求使用暴力。抢劫罪不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3.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4.抢劫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抢夺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一、抢夺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
    2023-06-22
    155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上诉人岳宗利抢夺一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宗利,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宗利犯抢夺罪一案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宗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9年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岳宗利窜至濮阳市胜利东路工商银行东面胡同内时,发现两名妇女在前面步行,遂趁其中的肖ⅩⅩ不备,将肖手上的女式挎包抢走,内有现金8428元。被告人岳宗利携赃逃跑途中被及时赶来的群众抓获。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宗利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2023-06-11
    270人看过
  • 吉林省抢夺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吉林省抢夺立案标准是怎样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抢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
    2023-04-25
    18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飞车抢夺案追诉多久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抢夺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多久上诉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审判决后,需上诉的话,要在十天内提出。
    • 抢夺罪上诉状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3
      根据你的描述对方是犯了抢劫罪,您可以通过抢夺罪上诉状对此人进行起诉,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
    • 抢夺罪要上诉,要罚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2
      上诉期限收到判决15天,二审审审理期为3个月。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向原审判法院或上级法院宣布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