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1:20 438 人看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管辖的形式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四种形式:

1.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区域管辖权分为三类:一般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仲裁委员会,市、市辖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负责。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p>2.特别区域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的地方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和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办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与当事人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批复》(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履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p>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劳社厅函[1999]162号)中规定,“北京外省企业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再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普通劳动争议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

第三,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方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有权或者方便审理的劳动委员会。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就一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

1

(2)上市股份制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二)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除外,包括:①市级集体企业(包括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②在市工商局登记的非国有企业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为市级以下单位的合作企业④外企南京分公司⑤区以下企业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3)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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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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