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00元/人月。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人月。
2.城乡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小学生800元/学年,初中生900元/学年,高中生(含中专)3000元/学年,大学生7000元/学年。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收入证明。
4、有患病的提交市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
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低保金,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镇(街)的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帐户。
(三)保障对象的人均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需在当月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调整低保金发放数额或停发低保金的变更手续。低保对象人均家庭月收入高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保障对象要主动提出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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