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穗公积金最高免税额暂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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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婧、李妍)近日,有关公积金缴存比例要提高到12%的传闻甚嚣尘上。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消息其实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三险一金”免税政策的误传。该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如果在12%以下,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底下发联合通知。通知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超过12%,则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险”,如果其缴付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超过部分也将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1997年已确认“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一直未确定免税的界限。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地税部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尚未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通知,暂时执行现行政策。目前,广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20%,在此比例范围内缴纳的公积金都是免税的。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不变
专家称,公积金免税比例调为12%,可能导致一部分地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至税收底线,但绝不意味着硬性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出台。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则表示,没接到正式文件之前不便发表意见,毕竟公积金的政策牵涉千家万户,在文件没有正式发布和具体解释没有出来之前,市民没有必要做过多揣测,现在该文件属于原则性文件还是灵活性文件还不清楚,“等拿到正式文件再说吧。”
对于广州公积金免税比例是否会按照12%更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牵涉面大,因此,广州地税部门十分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文件内容,但是目前还没有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正式文件,而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新的文件没有明确正式的执行时间。因此,广州市有关“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暂时按现行标准维持不变。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昨天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仍没有正式收到文件,等收到文件后,广东省地税部门会在研讨后慎重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
市民反应:是否又要多交税?
市民王小姐昨天仔细在网上看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的这个通知。她最关心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比例的改变,“公积金缴存免税额如果从原来的20%降低到12%,今后我是不是要多交个税?”
王小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王小姐所在的单位经济效益不错,单位和王小姐个人都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20%的缴存比例来扣缴公积金,用足了广州市目前对职工的公积金免税的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都按照6000元的月工资基数来缴存公积金,这样,王小姐每个月公积金账户里都能存下2400元,足够支付每月的供楼按揭。
目前,王小姐6000元的月收入中,自己缴存的1200元公积金可以免税,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这三项社保费共计480元也不用缴税,再加上目前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规定的1600元的免税额,实际上王小姐每月只要对其剩余的2720元所得进行纳税就可以了。这样算下来,王小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3元。而如果公积金的免税缴存比例由20%降低到12%的话,王小姐原先工资8%的公积金就要由原先免税改为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税了。这样,王小姐计税的应纳税所得税就比原来增加了480元,她要缴纳355元的个人所得税,比原来交税多出了72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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