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01:30 330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原第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9: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2-04-16
    49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第三条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2023-04-22
    191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决定
    (海府〔2007〕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海府[2006]6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第(五)项。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或者租赁房屋的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核准核发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
    2023-04-22
    232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修改为:“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没收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没收款的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4-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06-10
    83人看过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市长刘健二OO六年八月八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县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标桩、界桩。”??三、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从事采矿作业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四、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
    2023-06-08
    345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
    2023-07-04
    397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出租房主、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保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
    2023-04-24
    441人看过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五日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区目前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出租和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承租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重点是消防。第三条(管理部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行
    2023-06-10
    276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4项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
    东府[2003]79号关于修改《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4项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4项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8年3月27日发布)(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删除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8年5月21日发布)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15%的罚款。三、《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1998]38号文,1998年5月21日发布)(一)删除原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并除以罚款内容。(二)将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款的
    2023-06-10
    46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1、年满70周岁;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023-06-09
    74人看过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宅发展局拟定《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建设公建用房的管理,优化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提升社区服务的品质,根据区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建用房,是指为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开展社区活动必要的社区商业网点等公益性事业所需的用房。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公建用房的规划、提取、使用及日常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管理原则)公建用房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公建用房,也不得擅自改变公建用房的用途。第五条(职能部门)本区公建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区住宅发展局。第六条(公建用房的提取比例)公建用房以住宅开发总量为基准,并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比例提取
    2023-06-10
    182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
    2023-06-10
    39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 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
    • 上海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2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出租房屋治安许可条件 申请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结构安全牢固,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 (2)出入口、通道等设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3)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 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治安保安人员。 2、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所需的证明材
    •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合同条例第47条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2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