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16:43:42 233 人看过

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工作内容是无效的。工作岗位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又有用工自主权,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调整员工岗位,企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的法律与实务

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开除、除名、辞退、解雇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动辄罚款,严重侵害劳动者的职业安定和生活保障,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因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却常常惊异地发现在法律适用上异常困难,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几乎全部是计划经济实体下对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固定工制订的,适合市场条件下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法规几乎完全空白。由于法规政策本身存在漏洞,各地实际操持的仲裁的标准不一,造成劳动争议仲裁实务上的混乱,因而同时出现各种各样的裁判结果,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有效、合法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权威性,更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整理与分析。同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现行政策法规规定介绍

1.1954年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力规则纲要》(已失效)

2.1980年国务院《国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已废止),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对违纪违规的职工可以进行行政处分,甚至开除。

3.1983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随后劳动人事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行政处分、除名、经济处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4.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及劳动人事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对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进行了统一规范,但不适用于合同制工人,对后者直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1987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组成、职责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6.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废止),恢复上世纪五十年中期停止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将开除、除名、辞退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7.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和依法开除、辞退职工的权力。

8.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面放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用人单位不再区分所有制,将自动离职纳入受案范围。

9.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10.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相关条文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了行政解释。

1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贯彻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系统的解释说明。

12.1997年原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首次要求新开办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2001年国务院319号令,废止了前述2、4等行政法规。

1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号司法解释,就审判业务中执行《劳动法》进行的第一次系统解释,尤其是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标准和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违纪违规劳动者的惩戒措施

(一)开除: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两类企业开办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是一种对劳动者最高、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二)除名:适用范围同上,是对旷工劳动者的一种行政处理。

(三)辞退(违纪辞退):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职工,已废止,是对用人单位严重违纪违规茔得的行政处理。

(四)自动离职,适用范围未明确限定,但多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及暗含的适用范围仍是国营(有)企业及其职工。

(五)开除之外的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适用范围同(一)。

(六)经济处罚,即通常所说的罚款,适用同范围(一)。

以上为一般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惩戒措施。

(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部扩大到劳教),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对劳动者的严厉惩戒,因为其对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几乎与(一)~(四)相同。

(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固定工转制过程中适用,见劳办发[1996]71号和劳办发[1997]65号文)。

(九)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法释[2001]13号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

三、问题的提出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戒政策法规大多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制订,而且是严格按照所有制性质和劳动者身份进行区别立法,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固定工,未能体现平等保护的精神,在劳动争议仲裁实务中引发了大量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只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纪违规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除名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它性质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照、参照、比照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呢?还是根本就不能依照、参照、比照,不能进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除名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呢?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世纪80年代行政法规授权其可以行政处分,2001年授权可以进行行政处分行政法规又被废止,现在的问题是: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的进行与完成,地方尤其是地、县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几乎不复存在,其它企业和用人单位怎么办?根据什么依据来违纪违规的劳动者进行惩戒呢?

虽然在文明国家,对民事主体或对政治公民来说,凡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均可为。但是,用人单位的惩戒措施因单方处置或影响相对方即劳动者的利益,而劳动者又是弱势群体时,似乎就不那么清晰了。可不可以讲,只要《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用人单位均有权制订呢?实务中,倾向于劳动者利益维护的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均不能采用,否则,由此而引发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有人甚至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3号、33号司法解释中关于开除、除名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理解为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一是法律根据如是处理,二是事实根据本身的存在,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也有人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惩戒措施,还是应当允许的。究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规章制订自行来创制自己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回退的法律和现实。但是,理论与实务界对此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没有进入理论研究的问题中。当然,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本身又是一个问题。

(三)规章制度合法性审理标准

综合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和法释[2001]13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我国现行对规章制度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制订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以单位本身的名义制订,尤其是法人单位,应当是法人机关本身的含义制订,用人单位内设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分厂分店、营销代表机构,甚至是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本身均无权代表法人制订公布规章制度;有上下级法人关系(含母子公司控制或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主管部门及其附属单位),只有本级法人本身有权制订,上级法人或下级法人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就是本法人的规章制度,这里有一个转换(转发)文件问题。此外,还要涉及公有制的企业“老三会”和“新三会”交叉与矛盾的问题。另外,还有所谓内部授权问题,不无疑问。

2.内容要合法。《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4号司法解释添加了不违反国家政策,但将法规限缩为行政法规,排除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有失偏颇;加入国家政策因素,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对劳动者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所采取的一个因地制宜的做法,但何为国家政策,范围太宽泛,执行中可能会有问题。由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帛是企业企业外其它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关于劳动者惩戒成方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几乎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所谓的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只有形式上的意义。

3.民主程序制订。按照《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讲,民主程序可以说是经过职工大会(100名职工以下的企业)或职工代表大会(100人及以上)讨论通过,其它企业和用人单位怎么办呢?实务上似可理解为要体现职工参与的原则,有成立工会的单位,根据《工会法》规定,由工会讨论通过;没有成立工会的单位,也要事先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至于职工代表如何产生,是否要求过半数职工推选,法律和政策均没有规定,不无疑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任何可以证明的方式证明已向劳动者代表(组织)征求意见制订的所谓劳动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的。

4.向劳动者公示。何为公示,如何公示,实务界分歧较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多采取发文方式公布,劳动者是否实际知悉其内容是另一回事。操作上,似可推荐采用用人单位基层生产经营组织学习(如班组通过学习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劳动者进行签到)。用人单位的下文和公布、张贴规章制度行为是否构成了公示呢?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审查标准,或者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随口随意惩戒劳动者,比如随意勒令退工、辞工、辞职;劝退、限期调离;劳动关系自行解除等,那当然就没有法律根据了。

(四)对劳动者的惩戒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实际上,用人单位对违纪违规劳动者的惩戒规定多在《劳动法》公布之前颁布实施,当时适用的对象是固定工,适用的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已如前述。但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全员劳动合同化的今天,固定工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历史。所以,对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有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的存在,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依法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惩或,而且也可以直接选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相对还简单得多。实际上凡符合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自动离职处理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用工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违规为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尤其用人单位认为开除又太重,除名又不符合条件,未旷工),由于我国不认可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问题,应通过其它合法方式依法进行惩戒。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对劳动者作违纪辞退处理呢?我们认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依法废止,国营企业(其他类型用人单位当然)不能再以“违纪辞退”定性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劳动者所在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1992年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这种辞退还有辞退费可领取)。当然,实务中,也有相反的意见。

(五)惩戒法律适用问题

在对劳动者惩戒的实体法律适用上,除国家政策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劳动法》调整对象有明确规定,按相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策法规处理除外,其余均无特别规定。由于一般意义上的惩戒均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它类型用人单位能否参照执行没有政策法规予以明确。如果可以,如何参照,尤其是程序问题。如果不参照,任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自行制订,而且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立法,所谓劳动行政部门对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审查也仅有形式意义,如何依法合理制约用人单位这种所谓的用工、用人上的自主权,既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又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何平衡,是一个新课题。但在实务中,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究竟如何区分,不无问题,但又急需要解决。诸如:

1.“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是否可以对职工作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自动离职处分、处理;用人单位、劳动者、执法机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合法性自查或审查。

2.“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对违纪违规劳动者进行罚款,轻则50-100元,重则5000-8000元不等,随意性太大,如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否必须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

3.如果凡属法律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罚戒措施,用人单位均不能使用,那么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惩戒呢?完全不管,那也不现实。

因此,必须对劳动者惩戒方面的现行政策法规,应该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客观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的需要。

四、几点建议

(一)全面停止按用人单位所有性质和劳动者身份相关的劳动者惩戒的政策法规的执行,要么制订统一的行政法规,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管理条例》(或《劳动规章制度管理条例》);要么修订《劳动法》,增加一章《内部劳动规则》(或《劳动规章制度规则》),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违规、一般违纪违规、严理违纪违规的惩戒措施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

(二)立法修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1.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不分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和劳动者的身份,平等立法、平等保护、平等规制。

2.保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开除之外的六种行政处分;取消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自动离职制度,统一到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建立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中心的惩戒制度。

3.规范经济处罚制度,明确罚款最高限额和一般标准(规定幅度),不要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4.限制用人单位惩戒措施,一是限制惩戒种类(已如上述);二是对同惩戒措施规定不同的程序,用人单位违反法定范围、幅度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惩戒一律无效。

5.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强制备案制度,未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所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律无效,操作上可考虑要求加盖备案审查机关的备案专用章。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已备案规章制度文本向劳动者公示。

6.用人单位可以惩戒的时限,从证实违纪违规的事实之日起分一般情况、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对超过五个月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不再进行惩戒。

7.强化罚则,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可考虑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
    为确保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部门在进行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有配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说明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情况。如果不是申请主体,对于应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询问事项如实回答,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应配合安排并应主动告知知情人员情况;对于职工,应如实回答劳动保障部门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工会组织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核实情况有关的线索并开导职工如实提供情况;对于医疗机构,应如实、客观地回答与医疗诊断相关的询问,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医疗伤病情况;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出具有效证据的各相关部门,如在机动车事故中出具证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宣告结论的人民法院等。
    2023-04-22
    58人看过
  •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
    一、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依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受疫情的影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可以与劳动者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调岗、降薪。二、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
    2023-06-01
    135人看过
  •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员工的职位
    [案情]2011年7月,林在一家乘用车公司当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林在开车时突然感到不适,随后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高血压。医生建议他休息并签发疾病证明。林放完病假回到单位后,客运公司提出了转岗计划,但林不同意。客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不服从分配。林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客运公司就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发现林于2014年4月初突发高血压,病假回到原来的岗位。在驾驶了一天之后,他的血压仍然很高。经了解情况后,客运公司认为,林的身体状况对驾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与林某协商后,计划调整其调度工作。劳动强度低于原岗位,承诺不减薪,让身体休息恢复。林不同意,客运公司提议让他从事内部工作和其他岗位调整计划,但林仍不同意。双方谈判失败,林不同意联检组提出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计划,因此他被动战斗,无故缺勤。2014年
    2023-05-07
    460人看过
  • 工作场所是否同意由单位进行调整?
    在此过程中,业主履行了披露义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了解这一情况,做好心理准备并对其进行评估,并为未来合同地点的变更做好准备。我认为应该可以接受,所以签劳动合同。因此,单位今后更换工作场所是非常有益的,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但是,我们真的可以放心吗?笔者认为,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诚然,这种协议履行了披露义务,并使其在生产和经营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但是,如果该规定被用人单位随意滥用,无故随意转移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该规定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规定,很容易被视为无效例如,该单位一名普通一线员工在鄞州区高桥镇工作,月薪3000元。有一天,由于领导不喜欢他,他被随意调到江东区东边新城的一个分店。两地相差近50公里。来回换乘两辆公共汽车大约花了三四个小时。很难让人们觉得这样的工作调整是合理的。仲裁当然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由于轨
    2023-05-07
    271人看过
  • 公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公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违反劳动法,需要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劳动者的同意,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的,原则上无效;2、如果公司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调岗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但是公司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公司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休完产假被调岗是否违反劳动法调岗降职是单位的内部管理,这完全可以的。但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待遇。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将其职位提供给其他员工,如果调岗并降薪,则视为违反《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是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023-08-09
    269人看过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是否必须经劳动者同意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看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此变更无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职位的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这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所以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之前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2023-06-18
    322人看过
  •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吗
    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劳动合同补偿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023-03-19
    456人看过
  • 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工作内容?
    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工作内容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变更无效。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4-04-17
    490人看过
  • 劳动者因病离职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赔偿吗
    劳动者因病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赔偿。一、一名员工因生病长时间不能来上班怎么办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在两年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要和病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未满,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的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我国相关劳动合同法找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员工离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离职是被过失性辞退或者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三、员工离职扣发工资合法吗劳动者正常辞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也不是必须填写公司的辞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
    2023-03-29
    489人看过
  • 离职后单位调整工作安排的应对策略
    要看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岗位,公司调动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必须服从吗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必须服从吗不是必须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2023-08-13
    143人看过
  • 工伤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辞职,具有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情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一、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合同没到期被辞退如果属于法律规定补偿情形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二、无固定期限下岗工资双倍赔偿有哪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
    2023-03-13
    64人看过
  • 如何理解工作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民事侵权纠纷领域,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不宜适用民事侵权领域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可参照适用有利于保护劳
    2023-06-08
    272人看过
  • 劳动合同中是否可约定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内容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调岗调薪达成一致就行。理解:一、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职、岗、薪的内容(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岗、薪,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正常的管理机制。在总结八十年代我国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其中,第18条对企业享有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就明确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可以调整员工的职务和岗位。该《条例》第19条对企业享有的分配自主权作了如下规定:“企业有权制定
    2022-11-17
    360人看过
  • 用人单位能强迫调整工作岗位、降薪吗
    1、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实行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和减薪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
    2023-05-07
    9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能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吗,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用人单位能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是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但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调岗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和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岗。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调整岗位而对劳动者进行任意限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6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酬,都要和对方协商一致,经协商后确定的新的岗位或薪酬,对双方产生效力。作为用工单位不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另外,法律保护
    • 单位单方面对个人进行工作调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
      应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这里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此种情形的另行安排工作也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不具备工作条件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3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