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做离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为员工做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患职业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若发现员工是疑似职业病的,在劳动者诊断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3、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被排除职业病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如果经诊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属于7-10级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5-6级的劳动者提出也可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1-4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不可以终止。
2、5-6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后可以终止。
3、7-10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如期终止。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如果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顺延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劳动者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而非累计工作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专职人员延长期限等于其在工会职务任职期限,从任职之日起计算。非专职人员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期期满;
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延期到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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