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4 21:02:08 457 人看过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法条中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无中止,即理论上所说的“既遂之后无中止”,对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或主动赔偿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只能在量刑上将此种情况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考虑;“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正因为犯罪中止行为从主观原因方面来说,不管是其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还是由于他人的劝说、或者良心发现,幡然悔悟,而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还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等等原因,都是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轻;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在自认为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彻底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消除了或大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避免或防止了给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由于中止不只是行为人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办案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有一定的难度,理解掌握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及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对正确认定犯罪中止有所帮助。

一、如何判断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的影响

如何看待外界因素对中止犯罪的影响,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绝对自动论、内因决定论、主要作用论等等,但都不能圆满地解决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影响的关键性问题。比较合理的观点认为:在考虑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影响时,必须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因素综合分析,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外界因素对中止犯罪行为人自动性的影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一般认为以下三种情况应当以犯罪中止论:

(1)不存在影响犯罪中止的任何障碍,犯罪行为人也没有因外界因素而受到影响即停止犯罪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这就是说,中止犯罪行为完全是行为人出于内心的自动因素,例如,被告人高某使用万能钥匙将邻居家存放在抽屉中的现金一万元盗走后,因觉得平常两家关系不错,在被盗人未发现之前,又将一万元现金放回了原处。本案中高某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就是相对没有外界因素影响的犯罪中止行为。

(2)虽然存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图决定因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中止了犯罪,也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如犯罪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来自妇女的轻微反抗或者哀求等因素,犯罪人主动放弃了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

(3)存在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外界因素也足以在客观上阻止犯罪的进行,但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即外界影响实质上没有对行为人的意志发生作用,而是因为行为人自己的悔悟、害怕或者其他原因停止犯罪的,应当视为犯罪中止。如犯罪人潜入银行库房企图盗窃现金,而现金都存放在保险柜中,犯罪人手无寸铁根本无法打开保险柜。犯罪人进去后没有去打开保险柜,而是由于恐慌放弃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但以下两种情况一般不应当视为犯罪中止:(1)外界因素虽然在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由于行为人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或精神上受到威胁,因而停止犯罪的,不是犯罪的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例如,犯罪人潜入某宾馆强奸某女,正在脱女方裤子时,忽然听到外面传来一阵警车的警报声,行为人出于害怕的心理放弃了强奸行为。此处犯罪人的强奸行为应当视为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2)外界因素从客观上完全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已经认识到自己难以完成犯罪。这种因为客观力量对行为人的阻止作用致使其犯罪停止的情况,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例如,被告人企图盗窃银行现金潜入库房后,银行安置的警报拉响,被告人听到警报声停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的本质条件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因为遇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本人生理上、心理上相结合而造成的无法克服的障碍,被迫停止犯罪,就不是自动中止。

二、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问题

所谓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的故意,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仍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进行,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这种具有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发生竞合时,一般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中止了犯罪行为,应当以中止犯罪论处。因为在犯罪实行阶段,行为人中止了犯罪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具有放弃犯罪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我认识到的是能够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对客观实际情况有真实的了解,不知道自己将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时停止了犯罪行为,仍然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同时客观上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固然应当以中止论。如甲正撬门锁时,有人发现了并正悄悄地来抓他,甲不知道有人来抓他,但在抓到之前,甲基于悔悟而主动地放弃了犯罪,这仍然是犯罪中止。(2)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能犯未遂的情况下是可以成立中止犯的,但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就不能成立中止犯。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是由于犯罪人的预防措施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犯罪人没有意识到的客观原因形成的,即使犯罪行为人作了积极的努力,而且在主观上也确实抛弃了犯罪意图,但这种努力并不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努力从主观上讲虽然是积极的、有效的,但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因为危害结果不能发生是一个不容更改的事实,与行为人的努力没有直接的、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所以不能以中止犯论。

三、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的区分

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都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因某中主客观因素而停止犯罪行为。但中断犯罪与犯罪中止是有显著区别的。所谓中断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暂时放弃犯罪行为,待妨碍犯罪进行的因素消失后再继续进行犯罪的情形。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中止是无条件地放弃犯罪,不存在以后再继续进行该犯罪行为的可能;而中断犯罪则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停顿,待以后阻止犯罪进行的条件消失后还要继续进行。(2)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犯罪的真实意图,其犯罪目的已经从行为人心理上消失;而中断犯罪在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目的也没有消失,实施犯罪初存在的犯罪意志因素仍然存在。(3)犯罪中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刑法对犯罪中止也作了明文规定;而中断犯罪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而是故意犯罪中的一个情节,刑法也没有对犯罪中断作任何规定。

四、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侵害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刑法上的所谓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未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行为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的继续进行而致使预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害他人的目的,一刀砍去将他人砍伤,本来可以继续用刀将他人砍死,但突然改变了主意,只造成了伤害结果,没产生死亡结果。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放弃了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犯罪的预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本人自愿,主动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在预期的危害后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避免了预期危害结果的出现,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未遂论。因为,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着手进行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在杀害他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出现之前,不是被迫,而是自动放弃没有继续实施,从而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理由不承认其犯罪中止。将这种情况视为犯罪中止,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犯罪活动。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连续侵害而致被害人出现希望的结果,当犯罪分子主动停止下来,不想继续实行犯罪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

五、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在认定时必须在确认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每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一般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3)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对向有关机关报告的中止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9: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一)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三)彻底性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
    2023-03-07
    395人看过
  •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吗?
    一、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吗?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二、区分:主要是以实行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和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1、客观方面:是否着手实行基本犯罪构成。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2、主观方面:(1)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的。(2)犯罪中止,
    2023-06-03
    208人看过
  •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形态是什么?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
    2023-06-17
    259人看过
  • 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中止的界定
    犯罪未遂与既遂、中止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犯罪既遂:指犯罪分子对某一特定犯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已经完成的行为;犯罪未遂: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责任不同。犯罪既遂一般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中止一般免除刑事处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3、阶段不同。犯罪既遂已完成犯罪阶段;犯罪暂停尚未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由于特殊原因未能达到预期后果。未遂中止与犯罪既遂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既遂中止的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因为客观原因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中止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2023-07-15
    272人看过
  • 入户抢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杰案由:抢劫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南*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杰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同月14日,南*杰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杰,并告知其行为是
    2022-12-04
    223人看过
  • 轮奸犯罪中能否存在未遂与中止形态
    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已经中止了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应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规定,正由于强奸罪所固有的特殊性,即部分共犯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成立,缺乏有效性,由于行为人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应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主要条件;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则从属于实行犯,若遇帮助犯和教唆犯独立于实行犯中止的场合,被告人曾某行为的既遂效力不能及于被告人黄某,故不能构成中止,因此,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其自动放弃了只有他才能亲自完成的奸淫行为,虽然他的放弃并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奸淫既遂,但因强奸行为所固有
    2023-02-18
    354人看过
  • 过失犯罪及其犯罪形态研究
    过失犯罪一般是不讨论犯罪形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只有一个,就是犯罪既遂,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准备等的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瑞士校园性犯罪引发社会大讨论最近,瑞士苏黎世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校园集体性犯罪案件:13名中学生对一名13岁的女学生实施性犯罪。13名中学生中,只有1人18岁,其余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中绝大多数是刚刚获得瑞士国籍的外国人。该案件引起瑞士社会各界的强烈震动,也引发人们对学校与家庭在培养子女中的角色、青少年性教育、网络色情对青少年影响乃至如何对待外国移民犯罪的大讨论。近年来,瑞士的青少年性骚扰和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针对同龄人、同学和朋友的集体性犯罪案件已发生多起,有些甚至发生在10岁左右的孩子身上。面对愈演愈烈的青少年性暴力,
    2023-07-15
    283人看过
  • 停止形态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
    停止形态不一定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是否是犯罪中止要看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
    2023-08-02
    497人看过
  • 已经既遂的犯罪有中止形态吗
    没有,既遂后犯罪已经完成,事后补救不构成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未遂的基本判断标准有哪些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有: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抢劫未遂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对犯罪未遂的应该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
    2023-03-25
    365人看过
  • 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点有哪些?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性:(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二)中止的自动性。(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性具体是怎样的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
    2023-07-22
    446人看过
  •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及其特点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有: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犯罪;2、行为犯,指以完成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即时犯,指行为人一开始犯罪,构成既遂犯罪。犯罪既遂形态分为哪几种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3、危险犯。是指
    2023-07-12
    164人看过
  • 未遂犯罪中过失犯罪属于停止形态吗
    过失犯罪没有停止形态。过失犯罪要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有停止状态,也就意味着没有危害结果产生,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什么的停止状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过程的一种停止状态;2、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二)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2023-08-02
    202人看过
  • 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2023-04-25
    206人看过
  •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4-04-22
    13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统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某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等(具体到每个罪名,其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
    • 犯罪中止有那些形态?犯罪中止的种类有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7
      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成立要件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成立要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05
      建立共同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的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但一旦犯罪结果繁荣起来,无论其结果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立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那是时间条件。二、所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的、可以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
    • 发生犯罪形态中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1
      犯罪形态中止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刑事犯罪既遂有中止形态?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03
      没有,既遂后犯罪已经完成,事后补救不构成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