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在扬州上班的男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不慎摔倒身亡。该男子骑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且疑似无证驾驶黑车。经法律援助部门的提醒帮助,该男子家人和用人单位艰难交涉,历时11个月终于讨回公道:因属工伤,最终用人单位赔偿20万元。
2008年7月22日晚,印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出事时印某没戴头盔,头部受到重创,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月底,印某遗孀王家兰偶然听人介绍,丈夫的意外可能算工伤,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找到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1月,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印某为工伤的认定。面对这一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向邗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印某不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黑车,自己摔死,符合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二审期间,扬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今年4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法庭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印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的行为,这些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并未由具有治安管理职权的机关作出认定,因此,用人单位所诉的印某属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由不成立。
历时近11个月,6月24日,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最终以用人单位再行赔偿印某家人20万元了结此案。
(王勇郭玉家陈咏)
下班聚餐途中被撞,可以认定工伤吗
1、这要看与职业劳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
2、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事件经过】
平时正常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居住,下班后去十多公里外的一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系河南省来通务工人员,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一审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选择一个距离工作地较远的地方作为暂住地。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仅凭村委会未经核实而出具的书证,无法证明其暂住该村的事实。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对于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该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高-女士平常在该宿舍居住生活,这与其职业劳作之间有相应的必然联系。而事发时,高-女士前往十多公里外朋友处的聚餐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休息中的必须事项,与职业劳作之间缺乏必然的关系,故高-女士前往该处的途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法官说,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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