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11-22】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1:54 376 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

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2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
    2023-04-25
    23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8〕747号发布日期:2008-8-21执行日期:2008-8-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2023-04-24
    8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4-17生效日期:1995-04-17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
    2023-05-05
    34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
    2023-05-03
    46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0-29生效日期:2002-10-29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函[2002]98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征收营业税问题房屋拆迁单位(甲方)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乙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在补偿过程中依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税。(一)对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拆迁面积,不结算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结算结构差价的,应将差价款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对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价款亦应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二)对乙方取得的补偿,属居民个人住宅取得的补偿,暂不征收营业税,属单位取得的补偿,符合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文件规定,由政策统
    2023-05-05
    347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6-28生效日期:1995-06-28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1995]31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税[1995]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1.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2.凡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
    2023-05-05
    17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税
    词条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营业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营业税收入何时确认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30
      2016年5月1日以后没有营业税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收入款项或索取款项的凭据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2
      房地产企业税收主要包括: 1、取得土地环节需要交纳契税、印花税。 2、建设开发环节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销售环节需要交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 关于企业转让房产税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8
      企业转让房产税费介绍如下公司房屋转让给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二手房”转让,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产生的税有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1、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受人(买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契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 2、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卖双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率为万分
    •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1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适用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 (1)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未有买方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