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一、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财产或者收受委托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与其他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关系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或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委托人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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