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交通损失评估费用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9 08:20:08 221 人看过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请求人需要先支付评估费用。如果败诉, 则该费用将由法官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请求人需要先支付评估费用。如果败诉,则该费用将由法官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在诉讼中则是谁请求谁先承担费用。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 通 损 失 评 估 费 如 何 支 付 ?

根据素材,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损失费的计算方法包括:首先,将车辆和财产的直接损失折款,以及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相加;其次,将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也计算在内。其次,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折价赔偿是指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而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需要先支付评估费用。若败诉,费用将由法官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对滞纳金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在诉讼中,则是谁请求谁先承担费用。

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损失费的计算方法包括:首先,将车辆和财产的直接损失折款,以及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相加;其次,将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所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属于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折价赔偿是指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而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故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的鉴定,折价赔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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