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颁证后,农户既有股权证,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两证之间的关系如何?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以土地入股为基础的,严格来说,股权权益是以入股土地的统筹经营产生的。现在重新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股东入股的原承包土地进行用益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丰富了股权证的权能。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股权证的关系,可以通俗地比喻:承包经营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全国统一的“国家粮票”,将用来承接和兑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而股权证则是地方颁发的“地方粮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定心丸”,它不是重新调整原有的承包关系,也不会调整农村股权分配,而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完善,妥善解决股权证没有详细反映承包关系的问题。
也就是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后,股权证继续有效不受影响,原有的权属、份额、分配的方式、经营模式等“四不变”,只是增加一本得到国家法律认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从法律的层面赋予广大农民更充分更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
二、为什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仍要保留股权证,实行“两证”并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作为该家庭承包户享有本经联社(经济社)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并据此行使相应的权利,享受相应的经营收益。
考虑到现时农村股份制股东的股权收益中,除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相关收益外,还包含集体经营性资产、建设用地等多种资产收益,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与股权证并行一起使用,在发生股权流转变更登记时,需相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以维持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需要配合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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