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基本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菏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在中心开户并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一年内无支取记录;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影响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未付清购房款,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7.已交纳首付款,且首付款符合以下要求:购买首套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首套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购买第二套房的,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
8.申请人贷款额不足可追加一名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是借款申请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且满足借款人的基本条件,与借款人负有同等的还款义务。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地的,要提供所在辖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原件;
3)借款人配偶不在本地缴纳公积金的,应提供收入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有曾用名的,还要出具曾用名信用报告;
5)借款申请人还款账户存折(卡);
6)有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应提供与借款人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证明,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7)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所购住房资料
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经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我市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1.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2.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但借款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可放宽贷款年限1-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期限。
借款人贷款总额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且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30%。还款额超过50%的,可采用延长贷款时限、缩减贷款额或提供其他收入证明的方式处理,其他收入必要时需提供正常的纳税证明;还款额低于30%的,须缩短贷款时限。
四、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内的年利率为4%,5年以上年利率为4.5%。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五、担保贷款
借款人对外担保的,提供被担保方贷款机构的正常还款证明。担保贷款20万元(市区为30万元,下同)以内的,须有自置房产;超过20万元的,出具中心认可的不低于担保总额的借款人自有资产证明。
六、个人信用
1.信用卡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4(含)期,超过4期的,由信用卡签发机构出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和逾期还款流水,不能提供非恶意欠款证明和逾期还款流水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贷款信息中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含)次、最高逾期基数不得超过3(含)期,超过上述规定的,须由贷款签发机构出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和逾期还款流水,不能提供非恶意欠款证明和逾期还款流水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处理
还款方式统一采取等额本息法。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中心规定每月22日为扣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2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其还款账户,当月28日扣款仍不成功的,则转为逾期,并从逾期日起计算罚息。下月扣划金额为:逾期本息+罚息+当月应还款本息。
借款人逾期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贷款资格上将受限制。
借款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追究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
八、逐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后,当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足以归还其一年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向当初办理贷款时的贷款受理网点(市区在银行受理的,到公积金中心信贷科)提出申请,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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