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重新鉴定期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备受关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1:33:08 458 人看过

重新鉴定期间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重新鉴定期间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

1、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

2、受害人或者在场的人指认犯罪;

3、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4、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

6、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

7、有逃跑、多次犯罪、重大犯罪嫌疑。

重新鉴定期间能否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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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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