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房拆迁补偿款,亲人不合不值得,补偿到底该给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7:25:24 125 人看过

为了拆迁补偿款打官司的事情非常多。公房拆迁因为其复杂的成因,非常容易引发补偿纠纷。由于最初承租公房的老一辈人离世,当这类房屋遇到拆迁时,补偿款是谁,承租人是谁,能不能继承等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常常造成亲人、家人不合,甚至因为它对簿公堂。

补偿款给谁,主要看谁是承租人。

根据各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的相关规定,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征收中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所以公房拆迁如何确定承租人也就是补偿权利人就很重要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而且也已经变更了承租人姓名,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承租人变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不能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四)依据以上条件都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公房作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公房作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许多人认为公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公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因此依法不能继承。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有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

所以,在遇到公房拆迁的时候,应该首先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不要盲目的去想要分割补偿款,亲人毕竟是自己最后的港湾,一定不要出现对簿公堂导致家庭破碎的结局。

同时,如果公房拆迁补偿确实不合理,那么我们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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