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问题,法律对此如何规定?辩护律师又应当如何处理?笔者特撰写此文,与同行探讨。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是对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贡献。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三种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后,有极个别的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律师,也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进行辩护。既然被告人获得辩护是一项权利,那么,放弃权利自行辩护是否可以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拒绝指定律师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被告人不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其自行辩护,并记录在案;二、被告人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果其理由不正当,不予准许,由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继续辩护;如果其理由正当,准许后被告人还应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仍未委托到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在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中,被告人坚持自行辩护或者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能否自行决定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笔者认为,在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职责来源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出庭行使辩护职责,不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行使辩护职责的,这就决定了指定律师行使辩护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法院。即使被告人坚持自行辩护或者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律师也仍然要依照法律,根据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决定是否继续行使辩护。如果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案件,或者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的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为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人的,指定辩护律师可以终止辩护;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有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的理由不正当,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而自行辩护的,律师则依法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行使辩护职责。
从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在刑事诉讼中,三类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他们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果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切实的保护。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没有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一但案件发生问题,人头落地,后果将无法挽回。
因此,上述三类案件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必须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律师遇到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时,应当依法按照上述原则处理。这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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