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矿山镇中学初中在校学生李进,在宿舍就寝时从上层床上摔下致头部受伤,造成重伤和6级伤残。为此,李进以学校提供的就寝床没有安全防护栏,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会泽县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被判赔偿12万元。
事故原由
李进原是会泽县矿山镇中学初50班的在校学生,2000年5月29日晚11时许,李进在会泽县矿山镇中学301宿舍就寝时,从其住宿的上层床上摔下致头部受伤。李进受伤后到医院进行医治,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2004年3月30日,李进的伤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伤情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鉴定为6级。李进的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李进受伤后,保险公司曾向其赔付了部分意外医疗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李进认为正是由于会泽县矿山镇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提供了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就寝设施,致使自己从床上摔下致伤头部,对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进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了会泽县法院。
一审判决
会泽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即学校有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设备、饮食服务等。会泽县矿山镇中学作为一级教育机构,应当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设备和设施,以保证学生能够正常地接受教育和管理。但会泽县矿山镇中学对具有明显不安全隐患的学生就寝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应尽的法定义务,导致学生从床上摔下致伤,造成重伤和6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此,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进在头部受到严重损伤后,给其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妨碍了他今后的生活、学习,给其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等方面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对李进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害,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抚慰赔偿。
据此,今年9月5日,会泽县法院作出判决,由会泽县矿山镇中学赔偿李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2161.51元。一审宣判后,会泽县矿山镇中学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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