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秘密条款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0:35 388 人看过

企业和员工以合同约定为准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指出工资发放的10%作为保密费,并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些条款是否合理?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

所以,企业与当事人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8: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一、保密协议没有保密费合法吗合法。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
    2023-06-27
    46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涉及方有哪些?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二)客观要件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
    2023-08-05
    113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有哪些证据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原告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被告非法将该商业秘密公开的事实行为证据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是书面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即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等类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2023-07-06
    61人看过
  • 成都14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商业秘密保护】成都14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近年来因员工“跳槽”等引发商业秘密纠纷,从而诉诸法庭的案例不少,而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其不能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成都一家技术公司聘任了吴某为副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的生产开发等方面的软件工作。一年多以后,吴某离职与他人合作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着手准备生产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经报案,警方查封扣押了吴家中的两张软件软盘,后经专家鉴定软件内容是吴某原供职公司产品的原始技术资料。该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有关技术秘密资料,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理由是:原告无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具体技术秘密的内容,即该公司已掌握的未被公知、公用的技术诀窍。法院认为,该公司产品采用的生产技术原理是公知的,其技术高度尚未达到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要求。原告也未与吴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保密协议,吴某不负有保密义务。
    2023-06-05
    320人看过
  • 跳槽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单位九万
    近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首例“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9万元。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
    2023-06-09
    275人看过
  • 劳动者窃取单位商业秘密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2023-04-26
    83人看过
  • 工资条在单位里是不能说的秘密吗?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收件人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企业不提供工资条将侵犯员工对工资的知情权,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为企业制定工资分配计划。越来越多的公司不但无法接受让员工公开讨论薪酬,反而会在自己的管理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的薪酬属于公司机密,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公开讨论,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这类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因员工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律师补
    2023-05-07
    173人看过
  • 职工受聘其它单位,违反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
    案由申诉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男38岁,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诉人:于某,男,26岁;林某,女,25岁。二人均系某省物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生物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生物制药厂厂长。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于某、林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受聘其它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应当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培训费,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调查过程被诉人于某、林某1990年7月毕业于某市制药技工学校,并被分配至某市光明中药厂。1993年7月,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于某、林某应聘,并于1993年8月2日被申诉人录用,办理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1993年9月份开始,申诉人对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二个月的培训,后将于某、林某分配到活性剂分离室工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凡甲方(药业有限公司)
    2023-06-09
    291人看过
  • 非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能走吗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
    2023-02-14
    90人看过
  • 一起涉及商业秘密争议与分析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18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一、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里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但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却不同与专利中的“新颖性”,这里的新颖性主要指某一特定的商业秘密与现已存在的公知信息有实质性区别,并该商业秘密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采取了保护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而造成泄密致使商业秘密变为公知信息而失去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保护中,采取保密措施包括①在主观上,权利人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意愿;②在客观上,权利实施了物理性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而维
    2023-06-13
    314人看过
  • 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单位追偿须有证据
    萍乡一读者问:我公司的一名技术开发人员辞职后,我发现市面上出现与我公司产品雷同的家电产品,我怀疑他泄露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职工曾与我们签订《保密协议》,请问我能起诉他并要求他赔偿吗?答:保密协议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签订,企业与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单位认为是离职员工泄露了商业秘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然后才能向离职员工索赔,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要求了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要求单位支付。但是,即使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主张协议无效。
    2023-06-09
    308人看过
  • 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相关条款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单位犯罪双罚制: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
    2023-07-22
    130人看过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1、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上看,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内容,所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不公开质证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当然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也要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一、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
    2023-02-18
    15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哪些行为涉及商业秘密,哪些属于涉密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04
      以下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单位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13
      单位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卖家信息和接受单位是商业秘密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09
      顾客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取决于具体情况。当客户名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时,应具备以下要求: (1)客户的独特性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范围。 (3)客户是否是用人单位独有的,是否具体。
    • 如果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10
      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公司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司与员工是否对此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告知?等等。 如果判定你的行为构成泄露商业秘密,并且你公司也能够提供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但因你的行为造成公司无法获得客户的订货,则公司是可以以预期利益受损为由,要求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但因你与公司间为劳动关系,所以该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还要根据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来进行判断
    • 涉及到哪些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4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