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吸收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3 11:21:04 362 人看过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特殊情形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

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

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2、实施第140条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3、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

4、为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实施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或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6、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罪行的;

8、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

9、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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