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多久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生效时间是自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有效的合同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备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均为真实;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房屋买卖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具体如下:
1.当事人名称和姓名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名字必须一致吗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名字必须一致。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凭证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名字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一)登记申请书;\n(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n(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n(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n(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n(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n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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