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期延长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0:32:07 189 人看过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

(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没有批量生产或产量较小的:

(四)质量标准经改进提高后仍不能控制其产品质量的: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保护期内提前终止保护的。

三、凡申请延长保护期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要求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申报截止日期为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在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十个月,提前告知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及时进行初审,并要求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送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对超过截止日期申报或放弃延长保护期申请的,我局将在其品种保护期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五、对按期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出延长保护期申请的I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审评委员进行审评。

(一)经审评,对符合《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后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一个月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有关证书、批件的换发事宜由国家中药品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办理。

(二)经审评,对不符合《条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六、凡我局发布终止保护公告的品种,均按非保护品种进行管理,企业不得再继续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进行宣传;对于两家(含两家)以上企业生产同一保护品种的,对获准延长保护期的企业,其品种经我局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后可继续给予保护;对未获准延长保护期的企业,经我局发布其品种终止保护公告后,还将发布中止该而种批准文号效力的公告。

七、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初审工作,并敦促有关企业按期完成申报程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章
  • 中药保护品种有哪些保护措施?
    一、中药保护品种有哪些保护措施?(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1、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时间为7年。二、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2023-04-27
    110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的效力及其例外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
    2023-06-08
    41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重心的问题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成药品种和中药企业。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处于社会背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行政治理模式下建立的,许多先天不足已经初步表现出来,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引起医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后,《条例》也一直未予修订。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矛盾恰恰集中于四个关键性、根本性问题之中——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与权利效力,中药品种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这些问题也是《条例》修订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1制度的宗旨《条例》第l条规定: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度宗旨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该宗旨的实效存在疑问。1。1缺乏对创新技术的
    2023-06-08
    49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的详细步骤
    1、申请书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移交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该品种的评估;3、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价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生产和经营中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
    2023-07-01
    216人看过
  • 欧盟法院支持延长组合药品的专利保护期
    11月24日——针对可抵御多种疾病的药物和疫苗,欧洲法院支持延长其专利保护期限。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说道:“欧盟法规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充分保护医药研究,以鼓励其在持续改善公共健康方面发挥的决定性作用。”该案件试图为医药行业提供针对预防多种疾病药物和疫苗的所谓欧盟补充保护证书或延长专利保护规定的明确解释。对畅销药物即使进行几个月的额外保护,其价值都无法低估,伦敦MayerBrown律师事务律师JonathanRadcliffe说道。欧洲法院“确认了相当广泛的补充保护证书范围,涵盖了某个特定活性成分与其他成分的所有组合,只要这一活性成分受潜在专利支持,”伦敦MarksClerk律师事务所律师WillJames说道:“现在不能获得补充保护证书的情况已经更加明确了。”当来自仿制药的竞争达到高峰时,延长专利保护期将有助于制药公司。到2016年,制药企业由于产品专有权到期面临的销售损失将达170
    2023-06-05
    483人看过
  • 欧盟延长农药专利保护期
    近日,欧洲法院对农药原药的专利保护期重新作出了规定,当原药获得国家级临时批准时即可获得保护,而不需等到在欧盟完成登记程序之后才提供保护,从而为农药提供更长的保护期。欧洲法院作出规定,是为了对专利补充保护认定(SPC)重新进行说明,来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霍金?路伟公司和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期认定争议。据了解,在专利保护中引入SPC,是为了给产品提供相对较长的保护期。由于欧盟农药登记进程相当缓慢,通常会延误一个原药进入市场的时机,导致发明者不能在剩下的保护期内收回研发投资。从一个产品在欧洲市场上获得首次登记之日起,就可被授予SPC保护。据悉,拜耳公司产品碘甲磺隆钠的专利将于2012年2月13日到期。2003年7月,德国专利部门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但是,霍金?路伟公司认为德国不应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该公司认为只有产品获得正式登记才有资格获得SPC保护。拜耳则辩称,霍根?路伟对SP
    2023-06-05
    195人看过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费用问题
    一、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四、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
    2023-06-08
    386人看过
  • 例外的中药品种保护的效力的问题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
    2023-06-08
    325人看过
  • 广州中药品种保护初审办理期限多久
    一、办理时限10(工作日)二、办理时限10(工作日)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不适用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一套自行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的同时,将2套申报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将资料贴封条后交回企业自行保存。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该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事项,请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网办事指南办理相关的申请和受理,路径及链接如下:网站首页-许可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核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同品种)核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核发。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4)申
    2023-05-11
    175人看过
  •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具体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2023-06-08
    447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相关法律知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
    2023-06-18
    229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审批及证书发放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核发部门是各省(区、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核发部门是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 中 药 保 护 】 中 药 品 种 分 为 几 级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分为三级。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为一级保护,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对于二级保护,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2023-09-17
    431人看过
  • 泄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法律责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08
    233人看过
  • 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如下:1、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2、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4、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试用期延长四种情形法律并没规定不许延长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的长度有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2023-08-03
    467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独特的中药材、中药制剂或中药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保护中药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要要求包括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明确保护范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 更多>

    #中药品种保护
    相关咨询
    • 保证期间的中断、中断、延长、也有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3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如下: 1、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保护申请; 2、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后,由该部门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审;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22条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需要多少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30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等,收费标准如下: 1、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2、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3、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4、同品种质量考核费。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八条如何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