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生前她是沙河口区某酒店的临时工,她的劳动关系虽然在其他单位,但是一直为该酒店工作。因此劳动部门认定朱女士为工伤,并裁决酒店支付近10万元的补助金,酒店不服,将朱女士的丈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沙河口区法院判决驳回该酒店的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2006年6月10日,朱女士在去沙河口区某酒店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朱女士不幸身亡。2007年11月13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朱女士上班途中被撞身亡属于工伤,用工单位名称就是该酒店。
今年4月,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被诉酒店向申诉人支付丧葬费4677元,支付一次性伤亡补助金93540元。被诉酒店每月向朱女士供养的两位直系亲属分别支付抚恤金180元。
对此,该酒店不服,将朱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到法院,称朱女士生前是大连某经贸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朱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朱女士生前由该经贸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我公司只是借用她为临时工,做清洁工作,所以我方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法院判决,不赔偿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费用。
酒店被判应当担责
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归结为是朱女士与酒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朱女士死亡,可否获得享受双重赔偿,已经获得肇事赔偿后,应否有请求工伤待遇的请求权。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朱女士与其单位某经贸公司保持虚拟化的劳动关系,同时又与原告酒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朱女士从2005年5月到酒店做临时工,酒店每月为朱女士开工资600元,至2006年6月10日,朱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1月,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朱女士单位为原告酒店。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请求酒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支持。酒店请求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朱女士供养人的抚恤金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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