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0:11:46 350 人看过

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等,行政行为轻微违法,但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2、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可以利用因素考量的方法,对程序违法性的强弱综合判定,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二、撤销判决是什么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

将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行为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撤销理由

撤销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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