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特征为: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
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
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
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
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与危害性综述
344人看过
-
论述违反工作纪律的危害
221人看过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包括什么
303人看过
-
论述犯罪构成理论
431人看过
-
概括论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273人看过
-
职务犯罪特征是怎样的以及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176人看过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
职务侵占罪论述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7回复: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社会危害性?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7一、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
-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4-04-01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包括: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些犯罪被称为公共危险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问题及危害性湖南在线咨询 2021-08-17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从事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这类职务犯罪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人民群众最能切身感受的、也是最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公务
-
犯罪事实的证据的三性论述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6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刑事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