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均认可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并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过户房屋,否则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应更改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起诉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其不履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以拍卖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放弃抵押权是放弃债权吗
1、放弃抵押权并不是等于放弃债权,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放弃实现抵押权的权利,但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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