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7日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方案。
一、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原则
1.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线动员、行政协调、政策倾斜、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建设方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实行投资包干办法。
2.实行政府行为,强化管理机制。省交通厅代表省政府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
3.在确保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执行的基础上,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投入力度。
4.征地动迁包子投资按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内实际征地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核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各项目之间的投资。
5.征地动迁投资包干总造价,一次包死,除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面积可增加投资的除外,超支不补,节余部分由各市留用。
6.既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实行政策倾斜,力求降低工程造价。对农民群众个人的经济补偿应保证资金到位。各市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的现象。
7.要严格财经纪律,各市不得擅自挪用征地动迁专项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未经省交通厅批准不得预提包干节余资金。
8.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努力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
2.充分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农民群众的征地补偿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3.凡涉及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均给予适当补偿。
4.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5.凡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6.征地动迁补偿标准按目前社会物价指数测算,并适当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
7.合理处理乡村道路连接线,方便沿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合计按补偿10倍计算。
2.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6300元(含秆棵费20%);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1.152万元(含秆棵费20%);
(3)玉米种子田平均每亩补偿9530元(含秆棵费20%);
(4)水田种子田平均每亩补偿1.848万元(含秆棵费20%);
(5)水浇菜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6)旱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375万元;
(7)经济田平均每亩补偿1.19万元;
(8)鱼塘平均每亩补偿1.2万元;
(9)水塘平均每亩补偿3000元;
(10)厂地、宅地、村路平均每亩补偿6300元。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4.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5.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费(含征地服务费)按征地费用2%计
四、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1.房屋动迁补偿原则
在充分考虑农民群众个人实际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2.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1)捣制砖砼结构房屋平均每平米补偿350元;
(2)预制砖砼结构房屋平均每平米补偿320元;
(3)砖石结构木架瓦房平均每平米补偿300元;
(4)砖石结构木架草房平均每平米补偿250元;
(5)塑料大棚平均每平米补偿18至25元。
3.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每亩补偿6300元。
五、征占林地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2.林地补偿标准
(1)柞茧场林地平均每亩补偿500元;
(2)用材林地平均每亩补偿500元;
(3)灌木、薪炭林地平均每亩补偿200元;
(4)疏林地平均每亩补偿350元;
(5)防护林地平均每亩补偿100元;
(6)珍贵树木林地平均每亩补偿1500元。
3.林木补偿标准
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生长期为1至3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000元;
(2)生长期为4至13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500至3000元;
(3)生长期为14至2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2500至1500元;
(4)生长期为21年以上的平均每亩补偿1000元;
柞树林木补偿费:
(1)生长期为1至3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000元;
(2)生长期为4至2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500至2500元;
(3)生长期为21至5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3700至5000元;
(4)生长期为51年以上的平均每亩补偿2000元;
红松林木补偿费
(1)生长期为1至3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000元;
(2)生长期为4至2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600至2600元;
(3)生长期为21至4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3800至5200元;
(4)生长期为41至7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4万元;
(5)生长期为71年以上的平均每亩补偿8000元。
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生长期为1至3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000元;
(2)生长期为4至2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1500至2500元;
(3)生长期为21至50年的平均每亩补偿5000至2100元;
(4)生长期为51年以上的平均每亩补偿900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1)幼龄林1至10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3至16元;
(2)中龄林11至20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18至40元;
(3)成熟林21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9元。
5.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平均每亩1000元计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平均每亩2000元计算。
6.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贸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动迁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幼树1至9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0.7至90元;
成树10至31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210至1680元。
2.梨树
幼树1至9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0.6至45元;
成树10至31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144至1200元。
3.桃树
幼树1至5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0.5至45元;
成树6至21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144至360元。
4.葡萄树
幼树1至5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0.9至60元;
成树6至9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180至288元。
5.山楂树
幼树1至9年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0.7至45元;
成树10至21年以上生长期的平均每株补偿80至36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设施动迁,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电力线路动迁补偿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万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万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000至6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万元,铁塔平均每基5至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12至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国有邮电通讯设施动迁,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通讯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至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至3000元。
(2)架空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电缆每米50至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每米100至200元;
光缆每米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补偿标准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至1万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米补偿10元。
3.占河费
由各市按所核定的河流水面和滩地的占地费交纳水利部门。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2.补偿标准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修复。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1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指挥部组织实施。
2.补偿标准
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下同);
乡村道路连接线(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田间作业道(土路面)每公里补偿3万元。
十三、其他有关费用
1.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已由省交通厅安排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建设项目,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并在运营管理中继续完善,不再交纳。
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省交通厅与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2.暂住人口管理费和消防管理费
原则上免交或采用低限,由施工单位负责向公安部门一次性交纳。
3.考古费
由省交通厅和省文化厅协商,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处理。
十四、征地动还不可预见费
按省市签定的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中所核定的征地动迁总投资的3%计算。征地动迁不可预见费由各市政府统筹,专款专用,用于征地动迁和地方协调等不可预见项目的支出。
十五、市指挥部管理费标准
1.计算标准
按省市签定的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中所核定的征地动迁总投资的2%提取。
2.使用原则
各市指挥部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和地方协调工作。市指挥部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省交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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