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追索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3:42 197 人看过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索权是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追索权分为完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完全追索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偿还其支付给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全部费用;2。部分追索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的共同特征是:1。2债权人和被追偿人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不论债务的优先顺序和大小。三。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连带责任中产生新的份额责任。此时,请求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各自的份额。

4,“法定”和“约定”是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全部追索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索权的区别在于,全部追索权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全部费用,而部分追索权只能追偿部分费用。保证人追索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是否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索权。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由保证人履行而不是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不存在过错

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过错,保证人将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企业单设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实施5年,对于法院审理有关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定第七条针对企业利用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形式规避债务的情况,作出禁止性规定,目的是保障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但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该条规定的情形就显得过于单一,不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应将假借独资成立新公司规避债务的情况也包括在内。理由有二:其一,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容易导致假借设立新公司以规避债务的情形出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原企业拿出资产独自设立新公司,如果原企业也具有公司身份,新公司就成为原企业的子公司。子公司一旦合法设立,便具有了相当的独立性,开始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原企业(母公司)在权利义务上脱钩。即使原企业属于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由它独资设立
    2023-06-07
    119人看过
  • 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车主承担后能否追偿
    一、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的特点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据的了解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的特点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二、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后能否追偿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能追偿的。但是认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能追偿的,但是能追偿的前提条件是车主承担的责任超
    2022-06-08
    311人看过
  •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情形有哪些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发生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被雇佣的,那么赔偿责任肇事车主或雇主都应承担。(二)肇事车辆被车主为了分享盈利而挂靠在单位名下同时收取了管理费,那么挂靠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三)肇事车辆是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承包给别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肇事车主和承包人共同承担。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当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什么呢?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连带责任是指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还是人损赔偿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无论是法条适用还是工伤人损责任的适用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
    2023-03-02
    329人看过
  • 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期限多久
    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期限是6个月。追偿期由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追偿期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期限多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
    2022-06-12
    281人看过
  • 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和利益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和利益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理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
    2023-06-10
    411人看过
  • 主次责任的两方承担无责伤者连带责任吗
    一、主次责任的两方承担无责伤者连带责任吗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责任的界定及划分必须严谨地依据其实实在在发生的责任状况来进行,针对某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其所认定采用的处理准则也是有所不同的。作为事故的相关当事人,您可向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以便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的合理划分及认定,后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主次责任必须是三七吗主次责任并非一律按照三七比例判定,截至目前,针对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确切比例划分并未有清晰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在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判决采纳了以70%与30%这一比例划分主次责任。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03-23
    113人看过
  • 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怎么去追偿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4-04-30
    51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作出规定的,要不要承担连带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流程是什么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
    2023-04-01
    315人看过
  • 合同是否无效,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无效,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出自业主之手,并应对此负责项目合同如何处理争议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如有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干预。这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将“协商”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在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两点:,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双方协商地位平等,不得以弱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使达成协议,该协议无效,<P>2,第三方对P>合同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可请求协议中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调停。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第三人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
    2023-05-07
    90人看过
  • 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还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人,即:第一,股东未成立清算组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必须指出,规定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其逻辑前提有二:一是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二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义务。然而,不仅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说法难以成立,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也不是公司法的主流学说。《公司法》的基本立场是,公司具有独立性,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无法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存续期间,只有借助公司的存在,才能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某种关系;在公司清算期间,只有借助清算法人或休眠公司的存在,才能表达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链接。换言之,股东和债权人只能形成一种间接法律关系,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履行义务,更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2023-06-09
    284人看过
  • 债权转让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是否继承承担责任
    (一)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2023-03-16
    54人看过
  • 连带赔偿责任下,雇主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要明确什么叫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
    2023-07-07
    172人看过
  • 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如何处理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会取得追偿权,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是须履行了义务。2、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3、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一、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怎么寻求司法救济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
    2023-03-02
    305人看过
  • 车主连带责任,车主能否追偿?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标准先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判断责任承担比例,然后根据车主的故意或者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判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及赔偿数额。
    2023-08-05
    126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承担连带责任能否要明确追偿权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1
      承担连带责任要明确追偿权,因为只有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明确追偿权,才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设立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 如何确定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主体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28
      1、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进行确定,无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无法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
    • 可否预先追偿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9
      可以,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履行了义务。 (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
    • 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分类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18
      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
    • 法院是否需主动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体
      重庆在线咨询 2024-09-13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极少采取主动行动来追加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参与方。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主选择其主张权利的被告。法院始终秉持着“无诉即无视为被裁判“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会依据原告的起诉状来确定诉讼的主要参与方。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追加那些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参与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与准确认定,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