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如果将探望权和小孩抚养问题一起提出的,法院也会一起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提出抚养权的同时提出探望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探望权纠纷案例
【相关案例】
对一般人来说,相约见面只要大家都有空就行,但对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却不一样。想见孩子,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旦意见不合就会引发矛盾,甚至闹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何时见儿子闹上法庭
王-晨与刘-茵曾是一对相爱的夫妇,2009年他们的孩子晓-晓出生了。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年初,王-晨和刘-茵因为各种矛盾分道扬镳,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晓-晓的抚养权归刘-茵,王-晨随时有探视权。同时协议里也写明,晓-晓不得与王-晨过夜居住。
王-晨拥有外国国籍,常常因为工作往返上海与国外两地。王-晨当时与刘-茵约定拥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当然就是想常常见到儿子,但是实际操作中,王-晨和刘-茵对探视的时间一直无法协调。思念儿子的王-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晓-晓在寒暑假时到国外与他一起生活,而当他在上海的时候,晓-晓每周1—2次与他居住过夜。
法院审理时,王-晨还提交了晓-晓的就医记录和近期照片。王-晨向法官表示,晓-晓患有疾病,而且情况比较严重,他有必要将晓-晓带到国外并接受治疗。此外,王-晨还提交了相关收入证明和在上海的房产证,证明自己具有照顾晓-晓的经济实力和在上海时接晓-晓回家过夜居住的住房条件。
对于王-晨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刘-茵都没有异议,但是刘-茵也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证据证明,晓-晓一直在上海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王-晨完全没有必要将孩子接到国外去。
一审准许父亲带子过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对王-晨要求探望晓-晓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王-晨要求寒暑假带晓-晓回国外探望,考虑到晓-晓年龄尚小,一直跟随母亲在上海生活、学习,而国外的气候、饮食、生活习惯等与国内差异较大,由王-晨在寒暑假大段时间内单独将孩子带到国外探望不太妥当。
对于王-晨提出的带晓-晓出国治病的理由,考虑到晓-晓目前一直在上海治疗,该类型疾病需要较长的治疗阶段,且从刘-茵提供的照片来看,晓-晓的疾病确有好转,治疗效果也较明显,从治疗的连续性角度出发,对于王-晨要求寒暑假将晓-晓带出国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晨要求在国内每周一次探望晓-晓的请求,因刘-茵对探望频率予以认可,法院也予以准许。对于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王-晨要求必须带晓-晓离开居住地单独探望并回家过夜,法院认为该探望方式可以更好地使王-晨与晓-晓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晓-晓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父爱,促进晓-晓身心的健康发展,法院对此应予准许。
刘-茵称担心王-晨将晓-晓带回家过夜探望有可能会离境出国,不再送回,因刘-茵对该主张没有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晨可于每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由王-晨负责到刘-茵处接送晓-晓,刘*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驳回王-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支持母亲诉请
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晨和刘-茵都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王-晨上诉称,随时探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自己去刘-茵处又不受欢迎,也不能在刘-茵处进餐,不能与孩子有深入的交流。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探视孩子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
刘-茵也上诉称,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说好不让孩子在王-晨处过夜。而且刘-茵担心王-晨会把孩子带去国外,她怕自己永远见不到孩子。刘-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环境保持稳定,因此上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探视,不同意孩子过夜。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晓-晓随刘-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随时探望,但不得过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
离婚后,晓-晓一直随刘-茵共同生活,刘-茵对晓-晓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同时刘-茵也配合王-晨来家中探望晓-晓,彼此间也没有发生重大矛盾,所以原审法院判决王-晨可以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属于欠妥。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晨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要求改判探望儿子的时间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另一上诉人刘-茵也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不同意孩子在王-晨处过夜,法院认为,刘-茵的辩称意见理由更为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一中院由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王-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去刘-茵处探望晓-晓,刘*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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