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不应以“滥用行政权”为成立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4:40 186 人看过

【摘要】行政垄断不应当以滥用行政权为前提要件,这不仅是行政垄断本身的特征所至,也是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理念乃到法治理念需要转变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垄断界定滥用行政权

《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多以滥用行政权为前提,如: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不应以滥用行政权为要件

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与自我纠错机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使得公权力最终介入到经济运行中来,产生行政权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与管制。行政权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干预产生的结果与维持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相悖时,则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开始。行政垄断作为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权力就必然介入经济生活,包括对市场竞争的禁止、限制和妨碍。行政垄断与他种垄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市场支配力的产生以及对自由竞争秩序的危害并非源于经营者自身的自由竞争的结果,而是通过超市场的力量,即行政权对经济干预而形成。

行政权的享有与行使者对于经济运行的介入,原是以客观的理性的角色引导经济运行。但现实中有着利益牵连时,行政主体为一定利益而破坏应有的竞争秩序,人为地设置市场障碍而限制、排除或妨碍经济运行中的自由竞争,行政垄断也就形成。从这一点上来说,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所产生的后果完全是相同的,都是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对消费者福利的掠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蹂躏。行政权介入经济运行若没有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这种行政权的运行并不归为行政垄断的范畴,即便此类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不合理,不合法亦不必为反垄断法规制。

二、滥用行政权一词本身也不宜作为行政垄断认定的前提

何谓滥用行政权?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也难以进行操作认定。笔者以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固然是行政垄断违法性的原因,但根源上的违法性是行政垄断的形成造成了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对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或排斥。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行政机关对其权力的滥用,首先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规制,而行政法规制不了,恰恰不是其滥用行政权,而是有着合法的行政权力来源,即具有行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的。再者,我们如果以滥用行政权作为行政垄断的要件,那么更容易产生合法的行政垄断与非法的行政垄断之分。如果没有滥用,那就行政垄断就合法了。这显然会对行政垄断的理解产生负效应。如果滥用是无法律依据,即缺乏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为依据,或者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是非法行政行为,那么其主观上来说就应当要求行为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要求行为主体在对权力的行使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排他性的限制竞争的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无疑是对行为主体的豁免。从我国行政垄断的实际来看,人们所深恶痛绝的恰恰是具有行政法规规章法律允许的各种垄断现象。

三、行政垄断的再界定

行政垄断,给正常的竞争秩序,消费者的权益,行政权力的运行都造成了损害。行政垄断的定义既要能够准确地揭示此种现象的本质,又能够在法律实践中能够应用,或对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等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可以定义如下。

行政垄断是因行政权力的介入而形成的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排斥、限制或妨碍。

首先,对于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有的学者倾向于使用行政主体限制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即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除一般所说的行政主体外,直接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济的经营者、部门利益追求者、个人利益追求者)对行政权力享有者的利益诱导而成为行政权限制自由公平竞争的原生动力,此类行为者是否列为行政主体也值得考量。一方面,没有行政权力的干预,作为市场运行主体的企业就不会获得,或至少不可以轻易获得市场支配力或市场优势;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获利使得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具有干预市场破坏垄断的动力,没有企业的获利,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结果也不会形成,即失去了其作用的载体。因而,笔者以为对于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对于行政垄断利益追求的企业也应当作为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看待。

其次,反垄断法上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违法性,并非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职权,而应当归结于其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对,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其最终的危害都是为对经济运行自由竞争的限制或排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及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限制、排斥与妨碍竞争的特性,对于理解与规制行政垄断来说才是最基本的。行政垄断的规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不在于对行政权规制。

四、结语

在公权力介入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济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此种原因下行政权对经济运行的介入而形成的对市场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限制与排除,则只能采用垄断的适用除外规则加以豁免,但这仍然处于反垄断的规制范畴之中。对垄断行为先进行反垄断法上的规制判断,再根据国家安全、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豁免,而不是以其符合国家安全、竞争政策或产业政策而直接认定为合法,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运行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思维的问题,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8、

(5)、

[2]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93-195.

[3]杨兰品,张秀生.试论发达国家的行政垄断及其启示.当代经济研究。

2005、

(11)、

[4]漆多俊.反垄断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时代法学,2006.

[5]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6、

[6]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6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我国加入WTO后,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紧迫性日益增强。行政垄断实际上是个复合性概念,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行为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垄断两个部分。其中行政垄断行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滥用经济行政权排斥、妨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法问题。从行政法学视野探讨行政垄断的内涵、特征、表现形式及其规制路径,有利于弥补经济法学界传统反垄断体制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的不足。[关键词]行为;行政垄断;行政法;思考垄断是竞争的天敌,反行政垄断更是我国反垄断的重点与难点。由于行政垄断与WTO非歧视、国民待遇、透明度等基本原则的内在精神根本抵触,因此,规制行政垄断的成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能否适应WTO游戏规则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规制行政垄断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学界进行,并且局限于传统反垄断的体制框架。我们认为形成行政垄断的关键因素是行政主体排斥、限制、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其实
    2023-06-12
    94人看过
  • 构成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
    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之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因此,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总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凡是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的,即属违法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又一实质要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适当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
    2023-03-21
    223人看过
  • 反垄断首当其冲应反行政垄断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是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从今年夏天开始,先是汽车行业刮起了一场反垄断风暴,一向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猛然发威。从汽车厂商、到零部件供应商、车险行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对垄断问题的查处呈现出全方位覆盖的特点。粗略盘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堪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强化市场执法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今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23-06-07
    50人看过
  •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后,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一些国家对某些相关市场的进入实行特许制度,而大批企业则被排斥在该市场之外,在市场内的企业,则因行政特许的原因,而取得了该市场的垄断地位。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200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在减少行政垄断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所谓经济垄断,则是企业基于非行政特许的因素,而取的垄断地位的现象。垄断状态从褒贬角度分析,属于中性词。垄断对社会的积极方面,表现于她能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能快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对社会的消极方面,则表现在她能破坏价值规律,通过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恶意造成商品的供不应求,从而提高商品的价格,迫使消费者以垄断价格购买其商品,以达到敛取消费者合法财产的目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垄断状态的中性特征,如何保持垄断的积极一面,遏制垄断的消极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
    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的三项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的集中。针对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行政垄断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避,而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作了重复性的表述。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写进《反垄断法》中犹豫不决。在笔者看来,在《反垄断法》中不宜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资源相对集中,少数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阻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时候,政府出面依法对垄断企业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继续发挥作用。如果其中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立法机关势必将两头作战,而这样一来,不仅会牵涉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大量精力,而且由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羁绊,反垄断执法机关也难以有效地打击经济垄断行为
    2023-06-07
    449人看过
  • 行政垄断仅适用行政机关吗?
    许多人看到行政垄断,以为就只能用在行政机关上。其实,在行政垄断中,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发起的,有些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限制其他商家在本地区内自由流通。但是,行政垄断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主体。从法律上的规定,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仅是行政机关,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另外,在实际中,许多人不知道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其实主要是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这照简单地说法,就是双标。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
    2023-03-07
    270人看过
  • 行政垄断的行为有哪几种
    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有哪些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垄断主体行政垄断之所以被视为滥用权力,是因为这些行为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这即是说,行政垄断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政府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行政垄断
    2023-08-06
    467人看过
  • 行政垄断行为怎么界定的
    一、行政垄断行为怎么界定的行政垄断可以分为: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
    2023-03-01
    417人看过
  • 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说“不”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垄断明确说不。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直以来,有关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有的意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反行政垄断需要确立平等观
    (编者按:在一国庞大而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律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体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上各种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时期,竞争法律制度更是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国务院岁也曾颁布过一些竞争法规,但是,在WTO的脚步声日益临近的今天,在知识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之势撞击着我国经济运行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2001年7月13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举办的经济法学研讨会暨海峡两岸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专家、学者,对我国竞争立法的许多
    2023-06-07
    78人看过
  • 行政垄断行为主体是指哪个
    行为主体是指哪个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入是垄断力的来源。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
    2023-06-12
    336人看过
  • 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行政垄断应由什么法律来进行规制,在学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之中。王家福先生即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内容既要反对经济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7]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从前述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结合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来看,行政垄断理所当然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而在我国更应作为规制的重点对象。这也已成为或正在成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的通行做法。如乌克兰《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六条特意对行政性歧视行为做出了列举性规定。所需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垄断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其特有的行政性,禁止和最终解决行政垄断的措施也应是多渠道的。除本文着重论及的当为最重要途径的反垄断法规制外,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也当为法律规制的途径。然而,这并不是有学者所认为的《行政许可法》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重点
    2023-06-07
    366人看过
  • 简论行政性垄断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
    2023-06-07
    210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
    2023-06-07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行政垄断有哪些构成要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06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
    •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业
    • 有关行政垄断一行为垄断类型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2
      行政垄断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三)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行政垄断的行为有哪几种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14
      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有哪些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
    • 行政垄断的行为都包含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4-08-25
      行政垄断的行为如下: 1、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 5、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